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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用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
- 2019-08-01-

为了规范煤矿无轨胶轮车的使用,加强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,防止无轨胶轮车事故的发生。轮胎式轨道车辆管理条例。


一、基本要求


1。车辆的结构设计、基本参数、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应符合MT/T989的有关规定,并取得矿山产品安全标志。


2。车用柴油机具有防爆性能,在爆炸性环境中不会点燃周围的气体。取得采矿产品安全标志。废气中一氧化碳、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NT220的有关规定。


3。车辆使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《防爆电气》(GB3836)的有关要求,并取得矿山产品安全标志。


4。车辆应使用反光材料进行标记。


5。车辆使用的柴油、润滑油和液压油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。


6。车辆应配备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。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。安全保护装置的温度、压力报警值应符合MT/T989的有关规定。即当瓦斯浓度达到0.5%(煤(岩),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区达到0.5%(可手动停止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)时。

7。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或拆卸零部件。


二。巷道及配风


1。道路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。在单向道路中,车辆与道路墙或排水沟的两个测量值之间的道路宽度应不小于300 mm;在双向道路中,两辆车的交错车间或必要车间之间的道路宽度应不小于300 mm。应设置Y车避让酮室。


2。车行道高度应满足车辆高点与车行道顶或顶部管线、电缆的距离不小于300 mm。


3。驾驶车辆的车行道每300米设置一个工作人员躲避室。


4。在行驶车辆的道路上设置灌水点。


5。在道路转弯处或司机视线受阻处,应设置限速和鸣笛标志。人员和车辆的疏散室附近应设置标志。


6。在行驶车辆的道路上,应根据同时行驶的大车辆数增加道路上的空气分配量,空气分配量应不小于4 m2/min kw。


三、车辆使用


1。使用前检查


(1)车辆外观应完好,无虚焊、开裂、变形等现象,灭火器、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齐全,状况良好。


(2)显示仪表齐全、稳定、准确。


(3)车辆电气系统应定期工作,照明信号应符合要求。


(4)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,无异常噪音、温升、废气排放。


(5)车辆传动系统、制动系统、控制系挂、液压系统工作平稳可靠,无异常现象。

(6)安全防护装置应工作平稳可靠。


(7)各管道连接可靠,无油、水、气泄漏。


2。驱动程序


(1)驾驶人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相应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》。


(2)对驾驶员进行煤矿井下安全培训,对车辆驾驶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,考试合格,持证上岗。


(3)司机应熟悉矿山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,具有自救、互救和现场应急教学技能。


(4)司机应按井下人员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,并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装置。


(5)当驾驶员发现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0.5%时,应立即停车熄火,疏散人员,并及时报告。


三。运输


(1)车辆不得超载。


(2)车辆应按分类运输,不得混装旅客和货物,不得混装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物品。


(3)车辆运输设备或材料不得超宽或超高。需要超宽、超高运输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,经批准后,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


(4)运输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。


(5)烟火产品入井运输时,应使用专用车辆,提前制定安全措施,规定具体时间和作业路线,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。运输路线上不得有车辆或人员操作。


4。驱动


(1)车辆在道路上的最高速度为40公里/小时(材料运输),25公里/小时(人员运输)。

(2)弯道或坡道上的车辆应低速行驶。车辆不应以空档滑下。


(3)当车辆行驶到平交道口或道路转弯时,应减速发声。


(4)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小于16米的安全距离。


(5)在车辆运行中,要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情况,发现异常情况,停车检查,排除故障。在排除故障时,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。


五。停车场


(1)停车时,应检查油、水、气管道。如有泄漏,应及时处理。


(2)停车时,应采用驻车制动。


(3)车辆一般不应停放在坡道上。如需停车,应实施停车制动,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。


六。检查


(1)每辆新车运行500小时,检修车辆运行300小时,应检测柴油机废气排放。一氧化碳和氮氧化应符合MT320的要求。


(2)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,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MT/T989和MT990的要求。


(3)检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,应当经我国安全管理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。


三、车辆维修


1。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维护保养。维护和维护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执行。


2。除日常保养外,车辆和防爆柴油机每两年至少检修一次。


三。车辆的维护、保养和维修可在地面或地下检修室进行。地下检修室长度不小于30米,宽度不小于10米,高度不小于4米(起重机下方),截面为矩形,采用不燃材料支撑。

四、井下柴油的运输、储存和加油


1。地下柴油运输


(1)井下柴油应采用符合我国标准的钢桶运输和储存。


(2)地下柴油运输由专人负责。使用专用车辆时,柴油桶不应与其他材料混合,应避免剧烈振动和碰撞。


(3)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,油桶应与车体固定。


(4)油车应有明显的“危险”警示标志。


(5)输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。


(6)井下运油车辆的速度不应超过25km/h,运油车辆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。


(7)石油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错开时,应提前减速,石油运输车辆优先通行。


2。柴油的储存和加油


(1)除加油室内外,柴油不得存放在其他地方。


(2)加油室内的油量不应超过所有井下车辆8小时的燃油消耗量。在特殊情况下,当需求量适当增加时,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,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,但所有井下车辆的大用油量不得超过一天。


(3)柴油桶应放在单层上,与其它油、油分开存放至少1米,并有明显标志。


(4)车辆加油应在加油室内进行,关闭发动机,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,加油后应及时清理地面油污。

三。燃料室


(1)地下加油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,高度不小于4米,采用不燃材料可靠支撑。


(2)加油室地面应平整,不得有滴水。


(3)加油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。


(4)加油室应设有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,并设有易于关闭的通风孔。

(5)加油室内应安装足够数量的灭火器,以扑灭燃油火灾。


(6)在加油室入口处挂上“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”的警告标志,并有专人24小时值班。


(7)除防爆照明系统和防爆加油装置外,其他电气设备不应存放在加油室内,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。


(8)在加油室内,应在储油场上方安装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。明火或者50度以上高温时,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当取得矿山产品安全标志。


(9)每班至少检测一次加油室内的气体,并将气体检测板悬挂在加油室内。